內蒙古自治區(qū)開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公訴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4198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開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開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能為用戶辦理給變壓器增容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姜某某6000元錢,收取被害人錢款后并未為其辦理變壓器增容業(yè)務。被告人王某某經網上追逃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賠被害人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被告人已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決單處罰金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魯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惠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居通遼市開魯縣**鎮(zhèn)**村,聯(lián)系電話:15384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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