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蘄檢檢察一部刑訴〔2021〕37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6198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蘄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蘄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鄧某某與朋友一起在蘄春縣赤東鎮(zhèn)走馬嶺鄉(xiāng)村酒店吃飯飲酒,酒后,鄧某某無證駕駛鄂JS****號牌豪爵踏式二輪摩托車往中美超市方向行駛,22時許,該車行駛至漕河四路新天地酒店附近路段時,與路邊停放的小車發(fā)生碰撞。經鑒定,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7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3.證人胡某某、劉某某的證言;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筆錄;6.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乙醇含量達154.72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夢
檢察官助理:孫小單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住址:蘄春縣**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3409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證人名單2份,證據目錄2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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