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蘄檢檢察一部刑訴〔2020〕40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6196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蘄春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彛?/span>2020年11月19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蘄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陳某某因嫁女兒在蘄春縣**鎮(zhèn)**村**組家中辦喜宴,期間陪客人吃飯并飲酒。晚飯后,陳某某駕駛號牌為“鄂JS****”的二輪踏板燃油摩托車到蘄春縣婦幼保健院看望生孩子的弟媳后,駕駛摩托車從蘄春縣婦幼保健院往赤東鎮(zhèn)范鋪村方向行駛。當晚21時15分許,在行至蘄春縣漕河鎮(zhèn)百佳超市紅綠燈路段時,被例行檢查的交警民警查獲涉嫌酒后駕駛,遂被交警民警帶至蘄春縣婦幼保健院進行血樣采集,后經(jīng)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36.2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被告人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檢查筆錄;6.抽血送檢及訊問筆錄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蘄春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浩
檢察官助理:童登科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證據(jù)目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