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京東檢一部刑訴〔2020〕165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123198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金隅**酒店總**,戶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東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7月19日被東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2020年2月6日至3月6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陳某某自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利用任職北京**酒店(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路**號院**號樓)總**的職務之便,通過編制虛假財務記錄、提供偽造銀行記錄等方式,侵占公司錢財,經(jīng)鑒定共計822054.96元人民幣。后民警到**酒店將陳某某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王欣愷
檢察官助理:劉冰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東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拾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4.換押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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