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虎檢訴刑訴〔2019〕43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10221196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蘇州**農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閔行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高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蘇州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日決定將本案退回蘇州市公安局蘇州高新區(qū)分局補充偵查,2019年9月29日,該分局經補充偵查完畢,重新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本市虎丘區(qū)注冊成立蘇州**農產品銷售有限公司,后通過召開推介會、分發(fā)宣傳材料、口口相傳等方式,許以年利率15%-24%的利息,共向李某某、朱某某、儲某某等20名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71萬元,所借款項均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
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議,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借款合同、收據、銀行交易明細、賬本等;
2.證人吳某某、鳳某某證言;
3.被害人儲某某、李某某、趙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雨晴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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