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二部刑訴〔2020〕365號
被告人高力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8021977********,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qū)**鄉(xiāng)**村**社,住該地。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于2000年7月5日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7271982********,滿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錦州市義縣**鄉(xiāng)**村,住北京市順義區(qū)**。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力春、侯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7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高力春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地區(qū)**小區(qū)門外,多次以攔截運貨車輛進出小區(qū)、威脅、毆打司機的方式,強迫他人購買建筑材料、強迫他人接受渣土清運服務、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7年3月至2018年間,被告人高力春以攔截運貨車輛進出小區(qū),威脅、毆打司機的方式,強迫被害人聶某某、徐某某、張某甲、王某甲、汪某某、燕某某、胡某某、倪某某、何某某、馮某某從其處購買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接受其提供的渣土清運服務,強迫交易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10.39萬余元。
2017年5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侯某某以攔截運貨車輛進出小區(qū),威脅、毆打司機的方式,強迫被害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購買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接受渣土清運服務。
2017年5月,被告人高力春、侯某某以攔截車輛、毆打的方式阻止被害人王某丙向**小區(qū)內銷售水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司某某、王某丁、楊某某、張某乙、仇某某、張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聶某某、徐某某、張某甲、王某甲、汪某某、燕某某、胡某某、倪某某、何某某、馮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高力春、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6.其他材料: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力春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侯某某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帥
檢察官助理:劉曉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力春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qū)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現(xiàn)在住所地取保候審;
2.量刑建議書2份;
3.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2冊(含光盤3張);
4.換押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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