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滎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魯**涉嫌盜竊罪、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魯**駕車行至滎陽市高村鄉(xiāng)**東街**商店門口路邊,趁無人之際,將被害人樊*停放在平價紙行商店門口路邊的一輛挖掘機上的柴油盜走。同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魯**駕車又行至滎陽市王村鎮(zhèn)**大街**鎮(zhèn)***(東側緊鄰王村鎮(zhèn)**)門口,趁無人之際,將被害人時**,禹**停放在王村鎮(zhèn)**門口路邊的兩輛灑水車上的柴油盜走。上述被盜柴油共計200升,價值1228元。
2019年10月17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魯**酒后駕駛豫A*****小型普通轎車沿滎陽市友誼路自南向北行駛,行駛至友誼路與科學大道南300米處時,被滎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查獲,民警對其呼氣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200mg/100ml。后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對魯**的血樣進行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79.58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魯**的供述;2、被害人樊*、時**等人的陳述;3、證人馬**的證言;4、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指認照片;5、鑒定意見; 6、被告人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及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另外醉酒駕駛的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趙偉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滎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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