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二部刑訴〔2020〕135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3425021990**********,漢族,高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寧國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街道**小區(qū)出租房。2019年3月4日因尋釁滋事被安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飲酒后駕駛浙E2****輕型廂式貨車,途經安吉縣王孔線18KM+200M**鎮(zhèn)**村路段時,與行人葉某甲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葉某甲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縣交警大隊根據現(xiàn)場勘查、調查分析認定,被告人黃某某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同年2月3日經杭州華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黃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21.0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已經賠償家屬人民幣1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物證、書證:查獲經過、車輛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信息等;
2、證人郭某某、葉某乙、趙某某等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血液檢驗報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車輛技術屬能鑒定報告;
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史建國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安吉(聯(lián)系電話138*******);
2、偵查卷二冊(電子),檢察卷一冊。
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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