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路永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路永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路永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路換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上列六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才,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孟志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輝,河北同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路某某、路某某、路永巧、路永革、路永珍、路換榮因與被上訴人孟志芳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503民初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路某某等六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劉玉才,被上訴人孟志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路某某與孟志芳有一婚生兒子路孟揚,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隨孟志芳生活;路某某與前妻有一婚生女兒盧新月,現(xiàn)隨前妻生活。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系侵權糾紛,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權應對訴爭房屋的權屬負舉證責任。本案孟志芳與路某某雖已離婚,其作為婦女和兒子監(jiān)護人,路孟揚作為未成年人和被監(jiān)護人,其合法權益應依法得到保護,不應因本案爭議而受到侵害。原審查明爭議房產登記在路士亮名下,認定訴爭房屋存在爭議、權屬未確定的事實清楚,現(xiàn)六上訴人以繼承人身份主張房產共同繼承和所有,侵犯其權利,要求被上訴人搬出訴爭房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判駁回其訴訟請求正確。綜上所述,路某某、路某某、路永巧、路永革、路永珍、路換榮的上訴請求依據(jù)不足,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楊擁軍
審判員 張慶安
審判員 溫立營
書記員: 李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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