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春某。
委托代理人付丙濤,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林。
被告王國剛。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劉繼業(yè),河北衡水仁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路春某訴被告李某林、王國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路春某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林、王國剛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路春某撤回對被告李某林、王國剛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春某承擔。
審判員 郭偉
書記員:李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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