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
李雪(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
路某乙
孫某甲
路某丙
原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雪,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路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路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路某某與被告路某乙、路某丙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雪,被告路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孫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路某丙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路某某訴稱,路某某與被告路某乙、路某丙系兄弟姐妹關系,父親路某丁、母親王某某于2010年9月27日和2015年12月28日相繼去逝,2010年10月21日,王某某、路某某、路某乙、路某丙在哈爾濱太平公證處做公證:“將哈爾濱市道外區(qū)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編號為:0109013xxxx)項下的財產(chǎn)權益由王某某一人繼承。
”王某某于2015年12月立下遺囑,將該房產(chǎn)的財產(chǎn)權益留給路某某繼承。
王某某去逝后,路某乙、路某丙欲平分遺產(chǎn)。
路某某請求法院:一、依法確認2015年12年13日王某某所立遺囑有效;二、依法判令哈爾濱市道外區(qū)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編號為:0109013xxxx)項下的財產(chǎn)權益由原告路某某繼承。
被告路某乙辯稱,王某某不識字,不同意按遺囑繼承。
被告路某丙未出庭答辯。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路某某、被告路某乙為證明各自的訴辯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jù)并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A1.路某丁、王某某死亡證明,擬證明路某丁于2010年9月27日死亡、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死亡。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證據(jù)A2.房產(chǎn)證、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擬證明路某丁名下的位于哈爾濱市房屋(產(chǎn)權證編號為哈房權證太字第0002xxxx號)已被拆遷。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證據(jù)A3.太平公證處(2010)哈太證民字第3805號公證書,擬證明路某丁名下的哈爾濱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項下的財產(chǎn)權益由王某某繼承。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證據(jù)A4.遺囑,擬證明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3日留下自書遺囑,房屋的拆遷補償?shù)呢敭a(chǎn)權益由原告路某某繼承。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4的真實性有異議,2015年12月13日時,王某某已經(jīng)神志不清。
證據(jù)A5.錄音,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口述:“路某乙、路某丙不管我,我的南直路房子歸路某某繼承。
”擬證明王某某所立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5有異議,無法聽清是否是王某某的聲音。
證據(jù)A6.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6張、墓地證、喪葬費票據(jù)9張,擬證明王某某生病住院是由原告路某某照顧,王某某的后事由路某某辦理,路某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
且在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yī)院的入院記錄中王某某的簽名為本人簽名,進一步證實王某某有書寫能力。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6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王某某神志不清不能寫遺囑。
證據(jù)A7.哈爾濱太平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00)太民初字第23號,內容為路某丁因路某丙和宋某某常辱罵路某丁和王某某,因此起訴路某丙和宋某某遷出路某丁的住房,擬證明路某丁與被告路某丙父子關系不和。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證據(jù)A8.王某某在教會的書寫筆記,擬證明王某某認字并有書寫能力。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8有異議,沒見過王某某寫過的字。
證據(jù)A9.證人劉某某、郝某某證言。
劉某某證實與王某某認識二十多年,是基督教的教友,王某某會寫字十多年,王某某立遺囑的時間是2015年12月13日2點多,神志清醒,在胸科醫(yī)院二樓病床上王某某本人書寫,劉某某與姜某某在場,擬證明王某某的遺囑由本人書寫,是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郝某某證實與王某某是鄰居,路某丁生病時間長達三十多年,路某丁與王某某一直由原告路某某照顧,路某丁與王某某去世時,被告路某乙、路某丙都不在,擬證明王某某遺囑中所述路某乙、路某丙不照顧路某丁與王某某生活的真實性。
被告路某乙對原告路某某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人劉某某的證言有異議,醫(yī)生診斷王某某神志不清,劉某某無法證明王某某立遺囑時神志清醒。
對證人郝某某的證言無異議。
被告路某乙舉示的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B1.診斷書,擬證明被告路某乙有病,不能照顧王某某,王某某去世時不能到場。
原告路某某對被告路某乙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B1有異議,診斷書沒有公章,無法證明證據(jù)出處。
被告路某丙未出庭質證未舉示證據(jù)。
本院確認:原告路某某提供的證據(jù)A1、A2、A3,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路某某提供的證據(jù)A4、A5、A6、A8,被告路某乙雖提出異議,但無證據(jù)加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路某某提供的證據(jù)A7,雖然真實、合法,但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路某某提供的證據(jù)A9,路某乙對證人郝某某的證言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路某乙對證人劉某某的證言有異議,但無證據(jù)加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路某乙提供的證據(jù)B1,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的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shù)人繼承。
本案中,爭議房產(chǎn)系路某丁與王某某的共同財產(chǎn),路某丁去世后,原告路某某,被告路某乙、路某丙放棄對此房產(chǎn)路某丁享有的份額的繼承,由王某某一人繼承。
王某某生前立有自書遺囑,該遺囑由王某某親筆書寫,并注明年、月、日,有王某某的親筆簽名,遺囑內容為爭議房產(chǎn)由路某某一人繼承。
該遺囑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路某乙主張該遺囑是在王某某神志不清時所立,沒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路某某表示自愿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原告路某某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路某乙的抗辯主張不成立,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第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3日所立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二、位于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房產(chǎn)拆遷后財產(chǎn)權益由原告路某某繼承。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00元(原告路某某已預交),由原告路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的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shù)人繼承。
本案中,爭議房產(chǎn)系路某丁與王某某的共同財產(chǎn),路某丁去世后,原告路某某,被告路某乙、路某丙放棄對此房產(chǎn)路某丁享有的份額的繼承,由王某某一人繼承。
王某某生前立有自書遺囑,該遺囑由王某某親筆書寫,并注明年、月、日,有王某某的親筆簽名,遺囑內容為爭議房產(chǎn)由路某某一人繼承。
該遺囑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路某乙主張該遺囑是在王某某神志不清時所立,沒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路某某表示自愿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原告路某某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路某乙的抗辯主張不成立,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第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3日所立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二、位于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房產(chǎn)拆遷后財產(chǎn)權益由原告路某某繼承。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00元(原告路某某已預交),由原告路某某承擔。
審判長:孫兵
審判員:白俊峰
審判員:吳元國
書記員: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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