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
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
路某某
路海興
路某某
原告:路某某,住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李志華,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某,住遷西縣。
被告:路海興,住遷西縣。
被告:路某某,住遷西縣。
原告路某某與被告路某某、路海興、路某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2013)遷民初字第2085號民事判決書,原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唐民三終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志華、被告路某某、路海興、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訴爭的楊樹無法確定其權(quán)屬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原、被告相鄰承包的土地使用權(quán)邊界不清,而處理土地使用權(quán)邊界爭議糾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應由相關(guān)行政部門處理。因此,本案在沒有解決土地邊界爭議之前,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路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訴爭的楊樹無法確定其權(quán)屬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原、被告相鄰承包的土地使用權(quán)邊界不清,而處理土地使用權(quán)邊界爭議糾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應由相關(guān)行政部門處理。因此,本案在沒有解決土地邊界爭議之前,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路某某的起訴。
審判長:趙印來
審判員:李榮興
審判員:王國軍
書記員: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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