蹇常源
覃可斌(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
易德(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
湖北合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吳宗憲(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原告蹇常源,居民。
委托代理人覃可斌、易德,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合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東城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汪林,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吳宗憲,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蹇常源訴被告湖北合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蹇常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蹇常源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蹇常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依法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蹇常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蹇常源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蹇常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依法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蹇常源負擔。
審判長:肖愛華
書記員:何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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