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車友全,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漢族,住遠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遠安晟能煤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遠安縣鳴鳳鎮(zhèn)南門村六組(萬里工業(yè)園)。組織機構(gòu)代碼06065530-8。
法定代表人:黃廷剛,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高家菊,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漢族,住遠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世美,湖北典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車友全與被告遠安晟能煤炭集團有限公司、高家菊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另一當事人與被告同類型工傷待遇糾紛一案經(jīng)本院判決后,被告高家菊不服已上訴,二審法院尚未結(jié)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訴訟。原告車友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車友全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車友全負擔。
審判員 徐建剛
書記員: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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