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集市安某無紡布廠。住所地:辛集市。
投資人:謝東雷,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馮青濤,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薇,該廠職工。
被告:山東新奧宇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張風波,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同君,山東鴻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辛集市安某無紡布廠(以下簡稱:無紡布廠)與被告山東新奧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宇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被告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要求本案移送山東省德州市武城縣法院審理。本院依法駁回被告管轄權異議申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馮青濤、王薇,被告委托代理人孫同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無紡布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21261.95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送達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至2015年,被告向原告采購電動汽車座椅,付款后累計欠下原告貨款221261.95元,對此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奧宇公司辯稱,欠款是事實,原告主張的欠款數(shù)額無爭議,利息沒有約定,主張利息沒有依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原告證據(jù):原告方的送貨單、出庫單,被告方的入庫單、進貨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無爭議的證據(jù)和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從2013年1月27日至2015年12月20日,無紡布廠向奧宇公司出售電動汽車座椅,形成事實上買賣合同關系,奧宇公司欠貨款欠款221261.95元未付。最后一筆交易時間為2015年12月20日。
本案爭議的問題:被告應否支付貨款利息,利息數(shù)額如保確定。
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問題各自表達了觀點:
原告觀點:
被告應當支付貨款利息,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在出售方交付貨物后,買售方應向出售方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支付期限,則應該在合理期限或者是按照交易慣例進行支付,本案中原告交付貨物,雙方開展貿易時間是從2013年1月27日到2015年12月20日,形成電動車座椅欠款221261.95元,所以對于欠款早應支付,鑒于買賣合同的連續(xù)性,我方同意作出讓步,從最后一筆交易(2015年12月20日)開始計算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同類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參照罰息計算,法律依據(jù)是最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24條第4款:延期付款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參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罰息利率進行計算。計算到貨款全部償還完畢止。
被告觀點:利息沒有約定,主張利息沒有依據(jù)。合同不是即時清結的合同,欠款從交貨日期主張利息沒有依據(jù),應該從主張欠款日期(原告起訴立案之日)即2016年7月28日計息,利率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沒有簽訂正式的書面的買賣合同,但是通過事實上的汽車座椅交易行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對欠款數(shù)額無爭議,只是對應否支付利息和支付的起點有爭議。
雖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逾期付款應當支付法定的逾期付款損失。
雙方對貨款支付時間沒有約定,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又無雙方認可的交易習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視為即時清結的合同,買受人應當在收到貨物同時支付。關于利息起點,應從每筆欠款當日開始計算,因是連續(xù)發(fā)生的交易,原告作出讓步,要求從最后一筆關易開始計算利息,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及時支付貨款,應當承擔貨物的法定逾期付款損失,原告要求的利息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山東新奧宇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辛集市安某無紡布廠電動汽車座椅貨款221261.95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2月20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18元,保全費1720元,由被告山東新奧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張海濤 人民陪審員 齊玉會 人民陪審員 王夢華
書記員:張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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