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原告: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原告:辜臘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委托代理人:白建軍,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特別授權。被告:吳春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被告:王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委托代理人:劉迎,男,1990年9月8日,住武漢市新洲區(qū),特別授權。被告:武漢盤龍遠通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劉店法定代表人:黃清池,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鄧朝全,湖北卓力律師事務所,特別授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法定代表人:劉方明,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朱石令,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一般授權。
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吳春華、盤龍遠通貨運公司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689162.40元;人保黃陂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給付原告。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5日10時40分,被告吳春華駕駛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318國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駛至318國道與火塔十字路口處時,遇辜勝光駕駛鄂A×××××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同向行駛,吳春華所駕車與辜勝光所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辜勝光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春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辜勝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給辜勝光的親屬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被告吳春華在被告人保黃陂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吳春華辯稱:吳春華對本案的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吳春華是被告王建雇請的司機。希望法院依法處理。被告王建辯稱:王建對訴請沒有異議。王建墊付了3萬元,應予以返還。請求法院依法處理。被告盤龍遠通貨運公司辯稱:第一,本次事故發(fā)生屬實,盤龍遠通貨運公司對責任劃分不持有異議。第二,涉案車輛是掛靠在盤龍遠通貨運公司經營,實際車主是王建,盤龍遠通貨運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第三,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故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實際車主王建墊付的3萬元,應依法返還。第四,該案損失應依法計算。被告人保黃陂支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實。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本事故司機負主要責任,超過三者險部分,賠付比例是70%。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10時40分,???告吳春華駕駛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318國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駛至318國道與火塔十字路口處時,遇辜勝光駕駛鄂A×××××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同向行駛,吳春華所駕車與辜勝光所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辜勝光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春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辜勝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辜勝光被送至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醫(yī)院搶救期間,被告王建墊付費用300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另查明:鄂A×××××號車系被告王建所有,被告吳春華系被告王建雇請的司機,該車掛靠在被告盤龍遠通貨運公司處運營,該車在人保黃陂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責險,事??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之內。被告吳春華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原、被告已達成了刑事諒解協(xié)議:被告吳春華、王建在保險賠償之外一次性支付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150000元賠償款。再查明:原告親屬辜勝光(xxxx年xx月xx日出生)為農業(yè)家庭戶,其近親屬有女兒原告辜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辜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兒辜臘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三人。辜勝光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辜勝光生前從事建筑行業(yè),自2015年9月起租住在黃陂區(qū)××新村××號。經依法核算,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因交通事故造成辜勝光死亡的經濟損失為625662.40元,其中:醫(yī)療費2234.9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及交通費酌定10000元、喪葬費25707.50元(51415元/年÷2)、死亡賠償金587720元(29386元/年×20年)。本院認為:被告吳春華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發(fā)生的主要方面過錯。原告親屬辜勝光無駕駛資格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二輪摩托車,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發(fā)生的次要方面過錯。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吳春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辜勝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則吳春華、辜勝光應按比例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因被告吳春華系王建雇請的司機,則由被告吳春華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王建承擔。案涉車輛鄂A×××××號掛靠在盤龍遠通貨運公司處運營,故被告盤龍遠通貨運公司應承擔本案連帶賠償責任。因鄂A×××××號車輛在被告人保黃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先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原告辜某某、辜??秋、辜臘芳濟損失112234.90元(醫(yī)療費2234.9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余下?lián)p失513427.50元(625662.40元-112234.90元),按照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由被告王建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359399.25元(513427.50元×70%)。其余30%的賠償責任由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自行承擔。因案涉車輛在被告人保黃陂支公司投保了5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被告人保黃陂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359399.25元。原告的親屬辜勝光雖為農村戶籍,但其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其賠償標準可以確定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則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建墊付費用30000元,依法應予以返還。原告主張的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等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10000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被告吳春華被追究刑事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訴被告吳春華、王建、武漢盤龍遠通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盤龍遠通貨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黃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邱先元獨任審判,于2018年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前經原告申請,變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建軍及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被告吳春華,被告王建的委托代理人劉迎,被告盤龍遠通貨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朝全,被告人保黃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石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經濟損失112234.9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經濟損失359399.25元;三、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返還被告王建墊付款30000元;四、駁回原告辜某某、辜某某、辜臘芳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三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相關手續(xù)在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辦理。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73元,由被告王建、武漢盤龍遠通貨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邱先元
書記員:陳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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