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楊XX近親屬的委托,并經被告人同意,指派胡啟棟律師作為其一審辯護人參加訴訟。庭前辯護人通過查閱卷宗并多次會見被告人,了解本案案情;現辯護人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XX犯有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沒有異議。
其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法庭應予以充分考慮,望予以采納:
1、從被告人楊XX犯罪動機上看,其主觀惡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經濟條件困難而到上海謀生的。在上海謀生期間,夫妻二人帶著兩個小孩,其中一個不滿三周歲,更有一個是不滿一周歲的待哺乳嬰兒。被告人楊XX為其家庭唯一的經濟來源。此次其犯罪是生活壓力所所迫,并非是為了揮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
2、被告人楊XX應構成自首。根據被告人楊XX的陳述,其多次前去公安機關處配合調查,并根據公安機關的指示回上海住所地(本市嘉定區(qū)馬陸鎮(zhèn)),并向公安機關繳納過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期間一直未離開上海住所地,公安機關隨傳隨到。
3、被告人楊XX第一次收購行為應不構成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罪的行為,此次涉及金額不應計為犯罪金額。從被告人的供述筆錄以及陳小鋒供述筆錄可以看出,陳小鋒第一次將“贓物”賣給被告人楊XX時,被告人楊XX對此次買賣行為有過詢問核實,陳小鋒稱該“贓物”是其老婆個人飾物,因其個人急需用錢才低價轉讓的,并且轉讓價格也比較合理,未明顯低于市場價。被告人楊XX此次沒有收購“贓物”的主觀故意。
4、同意公訴人的意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從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來看,在他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訊問時,就毫不隱瞞地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且在前后幾次訊問中始終供述一致、穩(wěn)定,沒有絲毫的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足以充分說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是積極和誠懇的。
5、被告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如數退贓。使被害人減少了損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小、易改造。
6、被告人楊XX在案發(fā)前一向遵紀守法。被告人平時生活中表現良好,從未有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系初犯,改造潛力很大,希望能依據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從輕處罰被告人。
7、《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楊XX自愿認罪。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8、被告人家庭情況復雜 經濟困難。犯罪嫌疑人不僅有兩個小孩要撫養(yǎng),其中一個不滿三周歲,更有一個是不滿一周歲的待哺乳嬰兒。家中更有七旬父母需要贍養(yǎng)。整個家庭的擔子全由被告人一人承擔。
綜合以上幾點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楊XX犯罪情節(jié)輕微,悔罪態(tài)度誠懇,一貫表現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符合我國刑法適用緩刑的條件。希望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并采納,對被告人楊XX適用緩刑,從而調動被告人楊XX自我改造的積極性,自覺地改過自新。
辯護人:胡啟棟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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