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某某
井昱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
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丹江口新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方勝強(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
原告: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務工。
委托代理人:井昱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領標的款等。
委托代理人: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領標的款等。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個體建筑業(yè)主。
被告:丹江口新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三官殿辦事處安樂河六組。
法定代表人:陳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方勝強,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本院在審理原告邊某某訴被告楊某某、丹江口新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邊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邊某某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50元,減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邊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邊某某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50元,減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邊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曉云
審判員:陸銳
審判員:潘世君
書記員: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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