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某某
盧某某
郭磊
盧某某、郭磊
邊某某
郭皓燃
王建波(河北華夏中天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古冶區(qū)趙各莊洋人大酒店
曹鳳鳴(河北萬春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邊某某,農(nóng)民。
上訴人(原審原告)盧某某,農(nóng)民。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磊,無職業(yè)。
上訴人盧某某、郭磊
委托代理人邊某某,農(nóng)民。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皓燃。
法定代理人郭磊(系郭皓燃之父),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華夏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山市古冶區(qū)趙各莊洋人大酒店,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區(qū)趙各莊古榛路東。
經(jīng)營者任秀娟,該酒店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鳳鳴,河北萬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邊某某、盧某某、郭磊、郭皓燃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判后,原審原告邊某某、盧某某、郭磊和郭皓燃不服,并以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上訴人可重復獲得侵權的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為由,提出上訴。
本院認為,在第三人侵權和工傷競合的情況下,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基于人身侵權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待遇則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作出的賠付。本案中,一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的重復獲得賠付問題,認為在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guī)定可重復獲得侵權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情況下,對本案補償?shù)墓kU待遇不足部分作出予以補足的裁判并無不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邊某某、盧某某、郭磊和郭皓燃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在第三人侵權和工傷競合的情況下,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基于人身侵權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待遇則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作出的賠付。本案中,一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的重復獲得賠付問題,認為在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guī)定可重復獲得侵權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情況下,對本案補償?shù)墓kU待遇不足部分作出予以補足的裁判并無不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邊某某、盧某某、郭磊和郭皓燃共同負擔。
審判長:陳鐵軍
審判員:張國忠
審判員:高穎
書記員: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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