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達某某石油專用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道東工農(nóng)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00778841B。
法定代表人:孟凡勇,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永金,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趙欣,系該公司法務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敏,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崔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張久綠,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達利普石油專用管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崔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根據(jù)《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和冀勞社辦【2003】23號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上訴人應按照被上訴人現(xiàn)行工資標準(3772元月)的65%向被上訴人支付疾病救治費,原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疾病救治費29421.6元并無不妥。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培訓協(xié)議及培訓費收據(jù)等證據(jù)可以證實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建立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為2002年5月,因上訴人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原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5658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處理正確。因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培訓費3000元及崗位風險金2000元,原判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4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華
審判員 王濟長
審判員 趙文甲
書記員: 潘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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