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達州市萬通小車修理廠。
地址:達州市通川區(qū)文家梁二普處。
注冊號:511700600003873。
經營者:邵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達州市通川區(qū)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文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系原告公司員工。
被告:達州市凱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達州市通川區(qū)西河路***號。
法定代表人:吳柏益。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700314412323K。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燃,達州市達川區(qū)新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達州市萬通小車修理廠與被告達州市凱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達州市萬通小車修理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文建,被告達州市凱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柏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達州市萬通小車修理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不當扣留的汽車修理費36480.5元,并從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國商業(yè)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資金利益至該款付清時止;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4年7月原、被告口頭協(xié)議由原告租賃被告位于達州市通川區(qū)西河路188號場地開設萬通小車修理廠,租賃期限三年,年租賃費70000元,共計210000元,在原告修理費中扣繳。后達鋼集團有限公司的車輛在原告處修理,修理費直接打入被告賬戶,截止2017年8月經原、被告結算,達鋼集團有限公司共支付被告修理費250699元??鄢鎽袚乃娰M2218.5元,支付他人現金2000元及原告三年場地租賃費210000元,下余36480.5元應支付給原告。被告在2017年11月1日開具收到原告三年場地租賃費210000元收款收據,但同時將應支付給原告下余修理費36480.5元,以扣董文濤東門租賃費為由予以扣留拒不支付給原告。被告無權扣留上述款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起訴來院。
被告達州市凱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被告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原、被告沒有任何關系,雙方無書面或口頭租賃協(xié)議,原告訴狀中稱2014年7月原、被告口頭協(xié)商租賃被告場地不是事實。原告與案外人董文濤是否存在合伙關系不得而知,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與被告無關;案外人董文濤與被告公司有租賃協(xié)議,被告根據協(xié)議主張自己權利與原告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10月30日,吳柏益與達州市達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達鋼汽運司修理廠租賃經營合同》,租賃期限為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租賃了達鋼汽運司修理廠,范圍包括達州市達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辦公樓到修理廠的石梯起至車工房止,包括機器設備、機工具、廠房等。
2012年11月20日,吳柏益與董文濤簽訂《協(xié)議》,吳柏益將汽車運輸公司修理廠前場地出租給董文濤,面積約1000平方米,租期五年,租金每年70000元等。吳柏益負責協(xié)調與集團公司小車維修業(yè)務和轉賬等。董文濤若場地租金交不夠,吳柏益有權在所修車輛的維修費中扣除等。
2014年8月,邵文建與董文濤簽訂《合作經營協(xié)議》,主要載明:達鋼汽車公司小車修理廠位于達州市通川區(qū)西河路188號,由董文濤租用該場地5年,邵文建、第三方共同經營該修理廠,使用達州市萬通小車修理廠維修經營許可證及相關小汽車維修證件。由邵文建經營該廠等。該修理廠場地到期后由董文濤協(xié)調續(xù)租。合作期限暫定為三年,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租金每年70000元等。
2017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載明:場地租金3年共210000元(2014-2017年)。下面場地租金(東門)36480.5元(扣董文濤的費用)。
同時查明:原告未使用位于達鋼東門的案涉租金為36480.5元的土地。
本院認為,2012年11月20日吳柏益與董文濤簽訂的《協(xié)議》和2014年8月邵文建與董文濤簽訂的《合作經營協(xié)議》中均未涉及本案訴爭的租金為36480.5元的位于達鋼東門的土地的租賃,且原告未實際使用上述位于達鋼東門的土地,因此,被告扣留原告汽車修理費36480.5元于法無據,應予返還,并應當從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被告辯稱的因與董文濤口頭協(xié)議由董文濤租用上述位于達鋼東門的土地因此扣除原告36480.5元維修費的理由,本院認為,被告與董文濤關于達鋼東門土地的租賃關系,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達州市凱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次日返還原告達州市萬通小車修理廠汽車修理費36480.5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2元,減半收取356元,由被告達州市凱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蘭靜
書記員: 袁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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