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遷安市天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遷安鎮(zhèn)新寨村。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劉營,任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諶東,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系死者劉秀軍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
被告:王玉某(系死者劉秀軍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
被告:吳玉平(系死者劉秀軍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
被告:劉曉洋(系死者劉秀軍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崗(系死者劉秀軍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
被告:劉崗(系死者劉秀軍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
原告遷安市天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某、王玉某、吳玉平、劉曉洋、劉崗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遷安市天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諶東,被告劉某、王玉某、吳玉平、劉曉洋的委托代理人劉崗,被告劉曉洋、被告劉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遷安市天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被告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理由:原告因業(yè)務需要于2017年9月份經(jīng)中介介紹臨時雇傭了劉秀軍到原告承攬的錦鴻家園小區(qū)從事保安工作。根據(jù)保安工作的性質(zhì),即干一天一宿,呆一天一宿,休息時劉秀軍仍在別處打工。原告按照被告完成的工作進度給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實際上屬于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2018年2月6日劉秀軍生前并非到原告處上班的路上發(fā)生的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8年7月13日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作出遷勞裁字【2018】20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成立。原告不服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被告辯稱,原告陳述的工作情況屬實,但是劉秀軍與原告不屬于勞務關系,也未在別的地方上班。劉秀軍是在上班的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請求法院維持仲裁結果。原告方在事故發(fā)生后曾給我方出具證明,證明劉秀軍在原告處上班,還有為保險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劉秀軍是原告的員工。劉秀軍與原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與劉秀軍一起工作的員工可以證明與原告構成勞動關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秀軍(已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劉秀軍生前于2017年9月份開始到原告承攬的錦鴻家園小區(qū)從事門衛(wèi)工作。2018年2月6日6時30分,劉秀軍在遷安市萬嘉路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遷安市中醫(yī)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2月11日死亡。被告方提交的2018年2月7日由原告出具的證明中載明:“今證明劉秀軍(身份證號:×××),系我公司職工,從事門衛(wèi)工作,月工資1300元。”另,被告方提交的2018年3月9日由原告出具的證明中亦載明被告系原告的員工。后被告方向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遷勞人裁字【2018】20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死者劉秀軍與遷安市天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之間勞動關系成立。后原告不服裁決書,起訴至我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陳述、證明、仲裁裁決書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的劉秀軍與原告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上述情形。同時,結合本案被告方提交的由原告方出具的員工證明,能夠證明劉秀軍生前系原告的職工,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用工之日起雙方成立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劉秀軍生前與原告之間成立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劉秀軍生前與原告遷安市天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遷安市天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向東
書記員: 霍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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