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市建昌營鎮(zhèn)公平杯加油站
張煒東(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
朱某某
原告:遷安市建昌營鎮(zhèn)公平杯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楊宏利,該站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煒東,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朱某某,農民。
原告遷安市建昌營鎮(zhèn)公平杯加油站與被告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煒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真實存在,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證據確實充分,能夠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和金額。原告依約為被告加油,被告應依約給付原告油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某給付原告遷安市建昌營鎮(zhèn)公平杯加油站油款33205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案件受理費633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真實存在,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證據確實充分,能夠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和金額。原告依約為被告加油,被告應依約給付原告油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某給付原告遷安市建昌營鎮(zhèn)公平杯加油站油款33205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案件受理費633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
審判長:徐俊榮
審判員:王志剛
審判員:侯明亮
書記員:楊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