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市涌鑫加油站
劉杰(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
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楊效國
原告:遷安市涌鑫加油站,住所地遷安市閆家店鄉(xiāng)西峽口村南遷擂路路東。
法定代表人:張勇,職務:站長。
委托代理人:劉杰,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蔡園鎮(zhèn)新莊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效國,該公司企審部部長助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遷安市涌鑫加油站訴被告遷安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遷安市涌鑫加油站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遷安市涌鑫加油站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遷安市涌鑫加油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74元,由原告遷安市涌鑫加油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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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許原告遷安市涌鑫加油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74元,由原告遷安市涌鑫加油站負擔。
審判長:張曉華
書記員:劉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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