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遷西福某全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猛,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地址:遷西縣灤陽鎮(zhèn)李家窩子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姚慧敏,女,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負責人:郁學峰,該公司經(jīng)理。
地址:遷西縣鳳凰東街19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張澤民,男,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遷西福某全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某全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福某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所有的車輛×××牌號小型越野車車輛損失費47500元,公估費3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5月2日12時30分許,劉長興駕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三撫線遷西縣三屯營鎮(zhèn)勝利村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王鐵軍駕駛×××牌號小型越野客車載乘車人彭軍、魏文亮相撞,造成王鐵軍死亡,彭軍、魏文亮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以上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認定,劉長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鐵軍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鐵軍駕駛×××牌號小型越野客車車輛所有權(quán)人為原告,該車輛在被告人保財產(chǎn)遷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2018年8月18日,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依法對原告×××牌號小型越野客車損失進行了公估,評估車輛損失金額為47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對車輛損失予以賠償,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51744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車輛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其他拒賠免賠的情況下,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后按責任比例30%進行賠償。公估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鑒定報告書認定車輛殘值過低,車輛損失金額過高,我公司不予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爭議的車輛損失、公估費問題,本院查明,事故車輛×××牌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證所有人登記為原告福某全公司,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1744元。起訴后經(jīng)遷西縣人民法院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的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47500元(出險時市場實際價值49500元-出險后市場實際價值2000元),被告認為公估公司作價過高,車輛殘值過低,但未提交充足的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對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原告訴請的公估費3800元系事故發(fā)生后必要合理的費用,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為×××牌號機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51744元車輛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屬于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為51300元(車損47500元+公估費3800元),未超過51744元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513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號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遷西福某全礦業(yè)有限公司事故保險金人民幣513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3元,減半收取48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春潮
書記員: 張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