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珊,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牡丹江市綠某休閑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忠戈,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倫,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宇,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遲某某與被告牡丹江市綠某休閑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保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遲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綠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忠戈、第三人中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關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遲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綠某公司、中保公司賠償原告護理費13500元、誤工費19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交通費108元、殘疾賠償金1029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及二次手術費用8000元,以上共計153102元;2.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由綠某公司、中保公司負擔。事實及理由:綠某公司系牡丹江市牡丹峰滑雪場經營者,2016年12月6日,原告來到牡丹江滑雪場滑雪,在正常下滑過程中,因被告滑雪場沒有設置安全防護網,也沒有設置安全注意標識,造成原告沖出滑雪場并摔下1.5米高懸崖,傷情嚴重送到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胸12錐體骨折”。原告住院救治36天出院,需要繼續(xù)佩戴支具2-3個月并在骨折愈合后二次取出內固定物。牡丹江市回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2017年4月12日依法作出牡回民司鑒[2017]臨鑒字第1-0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為原告屬于傷殘9級,需1人護理75日,誤工損失日為150日,二次手術費用8000元。原告受傷后,被告僅支付了醫(yī)藥費用,其它費用經多次協(xié)商無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因被告綠某公司、第三人中保公司對該組事故發(fā)生的過程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遲某某在滑雪過程中摔傷的事實予以確認。
證據二,牡丹江市回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牡回民司鑒【2017】臨鑒字第1-0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發(fā)票一份、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復印件一份,意在證明:原告?zhèn)榻涜b定為九級傷殘。原告城鎮(zhèn)戶口,應當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支付傷殘賠償金,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失費5000元,二次手術費用8000元。
被告綠某公司對于司法鑒定書有異議,認為此鑒定是原告方單方委托所作出的,沒有經過被告方的檢材質證,也不是人民法院委托,該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法院對此份證據不予采信。
被告中保公司辯稱:同意綠某公司的質證意見,該鑒定所依據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標準已廢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分聯(lián)合發(fā)布的公告,從2017年1月1日起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應當統(tǒng)一適用新的標準,另外精神損失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應由保險人承擔。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系書證,牡丹江市回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系有資質的機構,其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具有合法性。雖然被告綠某公司、中保公司對該份證據有異議,但既未提供證據證明,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綠某公司、中保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對原告遲某某提供的該份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三,陪護證一份、牡丹江千家益家庭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一份、收據一份、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意在證明:原告住院期間聘請牡丹江市千家益家庭服務有限公司服務護理人員趙波以全天24小時護理方式護理31天,每天220元,護理費用6820元;出院后聘請護理人員王清芬護理44天,護理費用6680元。
被告綠某公司對該份證據的形式要件有異議,認為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醫(yī)務科出具的陪護證不能證明病人所需要護理的期限,應當由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因此該護理證不具備護理期限的資質;對于家政服務合同的收據有異議,認為不是正規(guī)稅務票據,該合同簽訂時間為2016年12月11日,原告住院時間為2016年12月6日,此合同沒有約定具體的服務期限,該約定的服務費每天220元,超出行業(yè)標準,因此請求法庭不予支持,票據是6820元,不能證明原告所提出的護理費的數(shù)額。
中保公司對該組證據形式要件有異議,首先第二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護理證和鑒定意見相互矛盾,其次,服務合同的簽約乙方為趙波,千家益公司只是居間方,因此作為護理費真實發(fā)生的話應支付給護理員,不能支付給居間方,由千家益公司出具的收據不能證實護理費用的真實發(fā)生,此外既使原告雇傭護工的護理的事實真實存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1條的規(guī)定,護理費只能依據行業(yè)平均工資來計算,原告所提出的護理費的標準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對于超出部分不應予以保護,對于王清芬的身份不能證實出院后與原告建立的護理的關系,不應當作為計算其護理費的相應證據。
本院認為,對告提供的該組證據系書證,具有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四,租賃合同兩份,意在證明:原告租賃牡丹江時尚廣場地下深圳街36號廳門市經營服裝零售業(yè)務,誤工損失按批發(fā)零售業(yè)計算為19950元。
被告綠某公司對該份證據形式要件有異議,認為從此合同上甲乙雙方,乙方寫的是原告的名字,但甲方沒有出庭,無法確定此合同的真假,從此合同中也無法證實,原告所從事的經營是某方面的經營,如果原告想要證實其從事批發(fā)零售業(yè),應舉示相應證據,如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據,依據行業(yè)標準進行計算,因此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問題。
被告保公司公司認為,關于誤工費的問題,原告是按批發(fā)零售業(yè)的標準計算150天,根據行業(yè)平均工資所計算出的數(shù)額與原告所計算的數(shù)額不一致,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0條規(guī)定,誤工時間最多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原告作出司法鑒定時的時間還不足150天,我們認為應當計算到2017年4月11日。
本院認為,原告遲某某僅提供該份證據無法證實其需要證明的問題,故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
被告綠某公司為反駁原告遲某某的主張,向本院舉示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保險單一份,意在證明:綠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向中保公司交納保險費,與中保公司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27日零時起至2017年3月26日零時止,原告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遲某某對該份證據沒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能夠作為二被告向原告進行賠償?shù)姆梢罁?br/>被告中保公司對該份證據形式要件沒有異議,但對意在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通過此證據能夠證明,該保單的責任限額,每次事故中每人的傷亡賠償限額是20萬元,同時附加保單之外的特別約定,第一被告沒有舉示,約定的內容是,每次事故免賠額5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其中每次事故每人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5萬元,除原告舉示的證據,法庭應查明原告此次醫(yī)療事故所發(fā)生的總額。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系書證,且原告遲某某、被告中保公司對該份證據無異議,故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中保公司為反駁原告遲某某的訴訟主張,向本院舉證如下:
證據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條款一份,意在證明:1.根據合同條款約定,如果被保險人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及設置警示等義務,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2.保險合同條款中對于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另外雙方還有關于免賠額方面的約定。
原告遲某某對該份證據形式要件無異議,但對需要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該保險合同系二被告簽訂,所有的免責條款對原告均不適用。
被告綠某公司對該份證據形式要件有異議,認為不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因是復印件,也沒有合同雙方簽字蓋章,該合同部分條款對第一被告有約束力。
本院認為,因該份證據系書證,具有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當事人陳述及庭審調查,本院認定法律事實如下:綠某公司系牡丹江市牡丹峰滑雪場經營者,2016年12月6日,原告遲某某來到牡丹江滑雪場滑雪,在下滑過程中,遲某某沖出滑雪場并摔下1.5米高深坑,造成遲某某受傷的事故。遲某某受傷后被送往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救治,經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為“胸12錐體骨折”。遲某某住院治療36天。后遲某某的傷情經申請牡丹江市回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司法鑒定,牡丹江市回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2017年4月12日依法作出牡回民司鑒[2017]臨鑒字第1-0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部分載明:“1.被鑒定人遲某某受外力作用致胸12椎體損傷,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6180-2014)標準(5.9.1.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之規(guī)定,為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胸12椎體爆裂性骨折,護理期限及人數(shù),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GA/T1193-2014)(9.1.2)(脊柱骨折)之規(guī)定,需1人護理75日。3.被鑒定人胸12椎爆裂性骨折,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GA/T1193-2014)(9.1.2)(脊柱骨折)之規(guī)定,誤工損失日為150日。4.被鑒定人胸12椎體爆裂性骨折,行內固定后,現(xiàn)存有內固定物,需二次手術取出,費用約人民幣8000元,或以實際發(fā)生合理數(shù)額為準?!边t某某受傷后,前31天與牡丹江千家益家庭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簽訂服務合同,由該公司家政員趙波護理,每天工資220元。出院后聘請護理人員王清芬護理44天,王清芬無職業(yè)。
另查明:被告綠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與第三人中保公司簽訂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合同一份,該合同主要內容載明:“投保人信息:牡丹江市綠某休閑健身有限公司被保險人信息:牡丹江市綠某健身有限公司風景區(qū)信息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東村林場責任保險限額和免賠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500000元其中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200000元累計責任限額¥100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500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27日時起至2017年3月26日二十四時止銷售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芬河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印章)牡丹江市綠某休閑健身有限公司(印章),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
本案系原告遲某某在綠某公司經營的牡丹江滑雪場滑雪過程中因發(fā)生意外,綠某公司在中保公司投保了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遲某某受傷后綠某公司、中保公司主張賠償責任產生的糾紛,故本案案由為旅游合同糾紛。
關于中保公司就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還是應該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睋?,中保公司應作為第三人身份參加本案訴訟。
關于被告中保公司、綠某公司誰應對原告遲英風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滑雪運動本身是一項帶有風險性質的運動項目,遲某某到被告綠某公司經營的牡丹江滑雪場滑雪,滑雪過程中,隨時都有受傷的可能。因此,本次遲某某在牡丹峰滑雪受傷,屬于正常的不可控的風險意外,故本院對綠某公司、中保公司稱遲某某有過錯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遲某某到綠某公司經營的牡丹峰滑雪場滑雪,遲某某與綠某公司之間形成旅游合同的法律關系。綠某公司在第三人中保公司處投保了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與第三人中保公司之間形成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遲某某在滑雪過程中意外受傷,因綠某公司在第三人中保公司處投保了風景名勝區(qū)責任保險,故原告遲英風的損失應首先由第三人中保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負擔,不足部分,應由綠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庭審中,雖然綠某公司、中保公司對遲某某提交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其既未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違法,亦未重新申請鑒定,故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遲某某主張各項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問題:
1.關于原告遲某某主張二次手術費8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本案中,根據遲某某提供的牡丹江市回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中載明二次手術費為8000元或以實際發(fā)生額為準,該鑒定結論合法有效,故本院對遲某某主張二次手術費用為8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關于原告遲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10294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經鑒定部門鑒定,遲某某傷殘達九級,依據2016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5736元計算,確定遲某某的殘疾賠償金為102944元(25736元×20年×20%=102944元),遲某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3.原告遲某某主張護理費13500元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據庭審查明,遲某某傷后前期傷情較重,需24小時護理,前31天實際支出護理費用6820元,對此本院予以支持;后44天由護理人員王清芬護理,王清芬無職業(yè),參照2016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55411元,護理費為667968元(55411÷365×44天=667968元),以上相加,遲某某主張的護理費總額為13499.68元,在此數(shù)額內的本院予以保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原告遲某某主張誤工費199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原告遲某某在庭審中稱從事批發(fā)行業(yè),但沒有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52435元計算,結合原告?zhèn)笳`工日為150日的鑒定結論,確定遲某某的誤工工資為21548.63元(52435÷365×150天=21548.63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9950元未超出此數(shù)額,本院予以確認。
5.原告遲某某主張交通費10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本案中,本院酌情按照每天3元的標準保護遲某某交通費,遲某某住院36天,本院酌情保護遲某某交通費108元(36×3=108元),故本院對遲某某主張交通費108元的數(shù)額予以確認。
6.原告遲某某主張伙食補助費3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北景钢校孀≡?6天,每天按照1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伙食補助費為3600元,本院對此數(shù)額予以確認。
7.原告遲某某主張司法鑒定費271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本案中,原告遲某某為進行訴訟及確定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等進行司法鑒定產生鑒定費2710元,此費用為遲某某因此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害,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8.關于原告遲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因本案案由已變更為旅游合同糾紛,并非侵權責任糾紛,故本院對遲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遲某某的損失共計150811.68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102944元+護理費13499.68元+誤工費19950元+交通費108元+伙食補助費3600元+鑒定費2710元=150811.68元),該數(shù)額未超出綠某公司在中保公司處投保額200000元,本院依法確定該數(shù)額由中保公司負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賠償原告遲某某二次手術費8000元、傷殘賠償金102944元、護理費13499.68元、誤工費19950元、交通費108元、伙食補助費3600元、鑒定費2710元、以上共計150811.68元,此款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完畢;
二、駁回原告遲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62元,減半收取計1681元,由原告遲某某負擔2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牡丹江市綠某休閑健身有限公司負擔16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彥軍
書記員: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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