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玉山鎮(zhèn)古城中路88號。
法定代表人:姜威(WILLIAMBINGHAMJOHNSON),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文輝,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敏,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大道666號生物城C5棟。
法定代表人:KIMWOOSHIK。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飛,該公司員工。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2016號財產保全裁定書,現(xiàn)因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解除對武漢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06000元,或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武漢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06000元,或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的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施何梅
書記員: 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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