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范文輝(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
季桂鳳(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
武漢市科達電梯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臨江大道96號積玉橋萬達廣場(一期)寫字樓36層01-04、11、12單元。
負責人:王小軍,區(qū)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范文輝、季桂鳳,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科達電梯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148號東沙大廈B、C棟B單元3層E號。
法定代表人:廖立,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與被告武漢市科達電梯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武漢市科達電梯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并提供銀行存款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武漢市科達電梯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14萬元;
二、凍結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銀行存款14萬元。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武漢市科達電梯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14萬元;
二、凍結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銀行存款14萬元。
審判長:李紅
書記員:劉一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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