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城縣富某賓館
經(jīng)營者:許艷華。
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通城縣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胡和平,該局局長。
被告徐某
原告通城縣富某賓館訴被告通城縣教育局、徐某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通城縣富某賓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通城縣富某賓館撤訴。
案件受理費129元,由原告通城縣富某賓館負擔(dān)。
審判員 謝衛(wèi)東
書記員:李林春 相關(guān)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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