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通山縣求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住所地通山縣通羊鎮(zhèn)新城路138號。
法定代表人:焦林斌,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文魁,湖北名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光金,通山縣通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衛(wèi)東,通山縣通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通山縣求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求質駕校)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2018)鄂1224民初1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勞動爭議糾紛,王某某于2012年4月起在求質駕校工作,2016年10月王某某因病住院后未繼續(xù)在求質駕校工作。關于求質駕校上訴提出求質駕校與王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須先進行仲裁前置程序的問題。求質駕校與王某某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期滿日為2017年4月底,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王某某已于2017年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于求質駕校上訴提出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6500元的問題。2016年10月王某某因病住院后未繼續(xù)在求質駕校工作,但求質駕校未依法向王某某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亦無法證明王某某主動提出辭職,故合同期滿日2017年4月30日,應視為求質駕校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王某某經(jīng)濟補償時間應計算至2017年4月。仲裁裁決將王某某經(jīng)濟補償計算至2016年12月,王某某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將王某某的經(jīng)濟補償從2012年4月計算至2016年12月并無不當。關于求質駕校上訴提出不應支付養(yǎng)老保險損失18244.8元、失業(yè)保險金6930元超出仲裁請求,且月平均工資認定錯誤的問題。求質駕校未依法為王某某繳納社會保險,王某某已自行繳納,求質駕校應予補償。仲裁裁決將王某某的養(yǎng)老保險損失從2012年計算至2015年數(shù)額為18244.8元,因王某某于2012年4月入職,仲裁裁決多計算了3個月的養(yǎng)老保險損失,但漏算了2016年的養(yǎng)老保險損失,其實際數(shù)額超過18244.8元,王某某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認定18244.8元為王某某的養(yǎng)老保險損失并無不當。王某某申請仲裁時,對社會保險提出訴求,社會保險包括失業(yè)保險,故仲裁裁決結果包含失業(yè)保險金并未超過請求。根據(jù)王某某提供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的數(shù)據(jù)整理,其2015年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關于求質駕校上訴提出一審判決對求質駕校的訴請并未全部審查,屬遺漏訴訟請求的問題。一審判決列明了求質駕校的6項訴訟請求,并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審理,不存在遺漏訴訟請求的情況。關于求質駕校上訴提出雙倍工資38500元訴請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王某某于2012年4月起在求質駕校工作,由于求質駕校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從2012年5月起至2013年4月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仲裁時效即從2013年2月起算一年,但王某某于2017年才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仲裁時效,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因王某某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產生的11個月二倍工資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故求質駕校上訴請求不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求質駕校的其他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部分法律適用錯誤,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徐慶
審判員 胡應文
審判員 沈娟
書記員: 徐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