遆會
陳慶(河北涿州松林店鎮(zhèn)精英法律服務所)
謝強
趙見路(河北達勝律師事務所)
李虎(河北達勝律師事務所)
原告遆會。
委托代理人陳慶,涿州市松林店鎮(zhèn)精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謝強。
委托代理人趙見路、李虎,河北達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遆會與被告謝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鳳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及雙方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非雇傭關系,但是,原告否認且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通過庭審查明,可以認定原被告之存在雇傭關系。但是,原告在受傷時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淡漠,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對原告提交的汽油費收據(jù)19張,因被告有異議且理據(jù)不充分,不予認定;對原告請求賠償二次手術費4000元,因被告有異議且尚未實際發(fā)生,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的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7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誤工費29700元、護理費524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6925元、殘疾賠償金54612元、鑒定費9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 ?、第16條 ?、第22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強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7118元的百分之七十即1029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3元(已減半收?。?,原告負擔683元,、被告負擔1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非雇傭關系,但是,原告否認且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通過庭審查明,可以認定原被告之存在雇傭關系。但是,原告在受傷時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淡漠,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對原告提交的汽油費收據(jù)19張,因被告有異議且理據(jù)不充分,不予認定;對原告請求賠償二次手術費4000元,因被告有異議且尚未實際發(fā)生,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的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7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誤工費29700元、護理費524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6925元、殘疾賠償金54612元、鑒定費9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 ?、第16條 ?、第22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強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7118元的百分之七十即1029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3元(已減半收取),原告負擔683元,、被告負擔1180元。
審判長:趙鳳啟
書記員:裴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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