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城縣人,經商,住本縣。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湖北福泰裝飾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珞獅南路519號明澤麗灣高農大廈2棟8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0790556037M.
法定代表人陳賢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勝甫,通城縣石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詩瑩,湖北福泰裝飾公司職員。
原告鄧某與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金雄文獨任審判,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及代理人黎少云、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及代理人徐勝甫、周詩瑩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湖北福泰裝飾公司承攬了湖北省趙李橋茶廠有限責任公司廠區(qū)改、擴建工程業(yè)務,為完成工程需要,成立了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趙李橋茶廠項目部,為趕工程進度急需資金周轉,原告作為該項目部人員在征得項目部其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借款20萬元交付給項目部工作人員購買工程材料,并以該項目部的名義由其工作人員出具借據(jù),約定借款利息,本案的借貸關系成立,原告的債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在取得工程承包權后,又以承包協(xié)議的方式轉包給其趙李橋項目部,該項目部作為被告完成工程施工需要而設立特定的內設部門,它既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亦無承攬工程資質,根據(jù)建筑承攬工程禁止性規(guī)定,其將工程轉包行為及雕刻被告公司趙李橋茶廠項目部印章僅視為其內部管理行為,對外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此,被告應當為本案的債務人主體,應承擔本案借款債務的償還義務,但被告可通過項目部內部結算,另行主張該項借款的債權追償。鑒于本案原告借款目的是為墊付承包工程開支之用,又為被告項目部人員,在工程項目中已為獲益方,其借款約定月利息3%明顯偏高,只能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予以保護,經查明,原告借款墊資工程款后,通過李松賬戶先后兩次已還款8萬元,應在被告所承擔借款本息中予以沖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鄧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12月25日起至該本金償還完畢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償還原告鄧某8萬元,在被告所應承擔借款本息中予以沖抵。
三、本案的訴訟費3490元,由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咸寧市金穗支行;賬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2年內向本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否則,按自動放棄執(zhí)行申請權處理。
審判員 金雄文
書記員:徐瑱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yè)法人應當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然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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