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劍波,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震,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東湖辦三臺河村三組東門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羅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亮,該公司職員。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文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中心支公司(下稱人保黃岡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震,被告王文某,被告人保黃岡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47170元;2、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2日,被告王文某駕駛鄂J×××××號小汽車行駛至武麻連接線天順藥材前路段時將駕駛摩托車的原告鄧某某撞傷。原告即被送往本縣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92天。被告王文某墊付了醫(yī)藥費和其他費用。經鑒定,原告右下肢踝部骨折,頭部外傷,須后期醫(yī)療費6000元。本次事故經本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文某負事故完全責任。鄂J×××××車在被告人保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王文某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屬實,其愿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責任。其墊付的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要求返還。
人保黃岡支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劃分不持異議。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按法律規(guī)定予以理賠。原告部分訴訟請求超出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庭依法核實。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2日,被告王文某駕駛鄂J×××××號小汽車行駛至武麻連接線天順藥材前路段時將駕駛摩托車的原告鄧某某撞傷。原告即被送往本縣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92天。出院診斷:右內踝骨折;頭頂部、面部皮膚裂;雙上肢、雙膝部軟組織損傷;牙齒斷裂(右上3、4、5)。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被告王文某墊付了醫(yī)藥費和其他費用共25804.58元。經鑒定,原告受損牙齒斷裂缺失,須安裝義齒,存在后期醫(yī)療費6000元。本次事故經本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文某負事故完全責任。鄂J×××××車在被告人保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保黃岡支公司保險單、鑒定意見書、蘄春縣人民醫(yī)院病歷資料;被告王文某提交了其墊付原告在蘄春縣人民醫(yī)院住院費用票據。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雙方均表示無異議,本院核定認為能證明雙方訴辯確認的事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可按法律規(guī)定要求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應依事故責任歸屬由責任人承擔。因鄂J×××××號牌車駕駛人為被告王文某,該車在被告人保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黃岡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下賠償,余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人保黃岡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分擔責任。
原告損失經本院核實,其中醫(yī)療費依據醫(yī)療機構收費票據及司法鑒定意見認定為21804.58元,營養(yǎng)費酌定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為92×50=4600元;誤工費計算為92×31462/365×92=7930元;護理費根據醫(yī)療機構病歷資料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二個月,計算為32677/365×60=5372元;交通費酌定500元,共計42206.5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由被告人保黃岡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30402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11804.58元,共計賠付42206.58元。王文某墊付的醫(yī)藥費和其他費用共25804.58元應由原告在獲取賠償后予以返還。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鄧某某交通事故損失共計42206.58元,其中向鄧某某支付16402元,向王文某支付25804.58元。
二、駁回原告鄧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能
書記員: 陳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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