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系死者王國印之妻。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安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系死者王國印長子。
原告:王磊(曾用名王犬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系死者王國印次子。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思翼,湖北超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負責人:許可,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英山縣溫泉鎮(zhèn)蓮花東路**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4420881377A。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曉闖,英山縣溫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捷,該公司員工。
原告鄧某某、王某、王磊與被告周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英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思翼、被告周某某及被告人保財險英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喻曉闖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共計1002419.50元;2、判令二被告負擔本案的律師費用10000元;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0日12時04分許,被告周某某駕駛鄂J×××××號中型自卸貨車沿G318線自西東向東行駛,途經英山縣溫泉鎮(zhèn)安達商砼公司門前,與死者王國印騎行的自行車相刮擦,造成王國印當場死亡,自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英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認定周某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王國印無事故責任。因被告周某某駕駛的鄂J×××××號中型自卸貨在人保財險英山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商業(yè)險保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
被告周某某辯稱,該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屬實,對責任認定無異議,但認為自已就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由人保財險英山公司進行理賠。
被告人保財險英山公司辯稱,1、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的認定,我司無異議,被告周某某駕駛的車輛屬營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屬實,不計免賠,且在保險限期內,但我公司賠付的前提是被告周某某應提供有效的駕駛證、行車證、營運證和從業(yè)資格證;2、原告的部分訴請過高,請求依法調整;3、保險公司不負擔本案的訴訟費及律師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受害人王國印因該起事故死亡的事實、交通警察部門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車輛己投保及在保險期限內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死者王國印生于1953年4月10日,生前系湖北英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職工,其妻鄧某某,生于1957年8月14日,無業(yè),住英山縣××××路。夫妻育有二子,長子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子王磊,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同時查明,被告周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費用,周某某駕駛的鄂J×××××號中型自卸貨車有行車證、駕駛證、營運證,其從業(yè)資格證己過有效期。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定為:死亡賠償金510224元、喪葬費27951.5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4748元、交通費3500元、住宿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律師費1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提出周某某駕駛的鄂J×××××號中型自卸貨車的從業(yè)資格證己過有效期,保險公司應拒絕賠付,因保險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周某某在其公司為其車輛購買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時己盡到告知或提示的義務,故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事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王某、王磊的死亡賠償金510224元、喪葬費27951.5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4748元、交通費3500元、住宿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共計708423.50元;
二、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的鄧某某、王某、王磊的律師費用10000元(原告鄧某某、王某、王磊在收到保險公司的賠付款后,與被告周某某先行為其墊付的費用50000元一并予以結算);
三、駁回原告鄧某某、王某、王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00元,減半收取計360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2600元,原告鄧某某、王某、王磊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斌
書記員: 翁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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