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陵縣。
委托代理人:朱傳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安縣。
委托代理人:劉華,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州獅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荊州區(qū)荊州大道48號。
法定代表人:鄭元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倪江華,荊州市荊州區(qū)光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荊州獅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獅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張紅審判長,與審判員黃玉成、人民陪審員蔡江艷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傳發(fā)、劉華、被告獅源汽車銷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江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獅源汽車銷售公司所簽定的《汽車銷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屬有效合同。原告購買涉案車輛屬于生活消費需要,屬于消費者,應優(yōu)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北景笭幾h焦點是被告的汽車銷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即明知自己陳述存在虛假,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二是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即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三是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判斷。四是被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而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車輛有合格證能證明該車輛并沒有質量問題,原告并沒證據證明該車輛系二手車或事故車,且二次油漆是誰造成的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具有欺詐行為,故對原告的退車及賠償等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鄧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8460元,由原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提交上訴狀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定,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款的規(guī)匯(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紅 審 判 員 黃玉成 人民陪審員 蔡江艷
書記員:楊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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