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
王冰(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
高某
湖北永通洪某高速客運班線
原告鄧某某。
原告高某。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冰,系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永通洪某高速客運班線。
負責人徐元祿,系客運班線合伙負責人。
原告鄧某某、高某與被告湖北永通洪某高速客運班線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鄧某某、高某起訴的被告湖北永通洪某高速客運班線,經(jīng)審查沒有該合伙字號,徐元祿否認系合伙負責人,原告也沒有舉證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故原告鄧某某、高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鄧某某、高某的起訴。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鄧某某、高某起訴的被告湖北永通洪某高速客運班線,經(jīng)審查沒有該合伙字號,徐元祿否認系合伙負責人,原告也沒有舉證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故原告鄧某某、高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鄧某某、高某的起訴。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唐純俊
書記員: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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