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本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
委托代理人王謙,北京市五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儀隴縣。
委托代理人陳海亮,河北盛譽(白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本國與被告潘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合伙結算款66萬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2月1日起,以20萬元為基數,每日按千分之二計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判令被告自2018年5月16日起每日以46萬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二計算至實際給付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12月29日簽訂協議書,協議內容:被告是高碑店市泗莊鎮(zhèn)南黃垡村鵬杰養(yǎng)老院幸福苑工程的實際總承包人,原告是被告總承包過程中由于墊資資金緊缺引進幸福苑工程的實際合伙總承包人。雙方經合伙結算,一致確認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結算款66萬元,原告退出合伙總承包。協議對合伙結算款的支付方式、時間以及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等進行相應的約定。協議簽訂后,被告沒有按約定支付合伙結算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1.原被告均不是適格主體。2.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不成立。3.即便協議書成立,原告訴求與協議內容不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9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原告為乙方,被告為甲方。1.甲方是高碑店市泗莊鎮(zhèn)南黃垡村鵬杰養(yǎng)老院幸福苑工程的實際總承包人,乙方是甲方總承包過程中由于墊資資金緊缺引進該工程的實際合伙總承包人。2.甲乙方經合伙結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伙結算款66萬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20萬元,剩余款項46萬元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為保障乙方前物債權的實現,甲方同意從趙鵬飛處購買的幸福苑5棟-1-1-1901號房屋抵押給乙方。),乙方退出合伙總承包。3.如果甲方沒有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合伙結算款,甲方自愿對乙方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每逾期一日按尚未支付部分款項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等內容。協議簽訂后,被告未按約定履行支付合伙結算款的義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承認是以掛靠名義承攬了該項工程,且該項工程已竣工驗收。雙方簽訂的合伙結算協議是其內部權利義務的約定,不涉及被掛靠人的利益,可以認定為有效。被告應按該協議約定履行。故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合伙結算款66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分別以20萬元、46萬元為基數,分別自2018年2月1日、2018年5月16日起至合伙結算款付清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0元(已減半收?。杀桓尕摀?br/>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鳳啟
書記員: 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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