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11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明,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3年12月13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機動車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張洪帆,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1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個體運輸戶。
被告吳某,男,生于1988年1月23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機動車駕駛員。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沿江一號購物中心B區(qū)二區(qū)三層3B09號。
代表人張中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芳,湖北思狀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吳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傳兵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明、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洪帆、被告吳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李某某駕駛(準駕車輛B1)鄂DA1100號十通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由潛江市熊口鎮(zhèn)經(jīng)219省道往潛江市龍灣鎮(zhèn)方向行駛。當日12時25分許,被告李某某駕車行駛至219省道101KM+670M處路段,遇被告吳某駕駛鄂N92735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載乘原告鄧某某與李明星、李家貴)由潛江市龍灣鎮(zhèn)李家嘴村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左轉彎上219省道,導致被告李某某所駕車輛前部左側與被告吳某所駕車輛左側前部、中部接觸相撞,造成原告鄧某某、被告吳某及李明星、李家貴四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李某某、吳某承擔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鄧某某與李明星、李家貴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鄧某某在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兩次住院治療,共住院48天,開支醫(yī)療費62004.50元。2015年1月25日,原告鄧某某的傷情經(jīng)江漢石油管理局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遺留顱內軟化灶,構成10級傷殘,右額顳術后顱骨缺損,構成10級傷殘,綜合評定10級傷殘,賠償指數(shù)0.12;誤工時間180天,護理時間60天,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用于門診定期復查及康復治療)。被告李某某所駕駛的鄂DA1100號貨車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李某某,交通事故發(fā)生前,被告李某某已將該車賣給被告李某某,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3日為鄂DA1100號貨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2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并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原告鄧某某因此次事故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8330.50元,其中醫(yī)療費62004.50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40元(80元/天×48天)、護理費4722.60元(28729元/年÷365天/年×60天)、誤工費12925.80元(26209元/年÷365天/年×180天)、殘疾賠償金26037.60元(10849元/年×20年×12%)、交通費1000元(本院酌定)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800元(本院酌定)。此外,原告鄧某某支付法醫(yī)鑒定費16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某某已賠償原告鄧某某相關費用7500元。此次交通事故另二受害人李明星、李家貴的損失分別為133461.14元、15928.18元,其中李明星醫(yī)療費用項下?lián)p失為61355.44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lián)p失為72105.70元;李家貴醫(yī)療費用項下?lián)p失為9266.67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lián)p失為6661.51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鄧某某的居民身份證、湖北江漢油田總醫(yī)院病歷資料、湖北省醫(yī)療單位住院收費票據(jù)、病人費用清單、交通費發(fā)票、鑒定費發(fā)票,被告李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鄂DA1100號貨車的行駛證,被告吳某的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鄂N92735號客車的行駛證,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潛公交認字(2014)第40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江漢石油管理局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江醫(yī)司鑒所法醫(yī)臨床鑒(2015)003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為據(jù)佐證,并已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應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吳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鄧某某與李明星、李家貴不承擔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對由此給原告鄧某某造成的損失,被告李某某、吳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前,被告李某某已將鄂DA1100號貨車賣給被告李某某,該車的運行支配權及運行利益均屬被告李某某所有,故被告李某某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鑒于被告李某某為鄂DA1100號貨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某的損失。原告鄧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為68844.50元(醫(yī)療費62004.50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40元),原告鄧某某與另二受害人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之和為139466.61元,已超出了交強險10000元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原告鄧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所占比例約為49%(68844.50元/139466.61元)。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鄧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4900元(10000元×49%)。同理,原告鄧某某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9486元(護理費4722.60元+誤工費12925.80元+殘疾賠償金26037.6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800元),原告鄧某某與另二受害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之和為128253.21元,已超出了交強險110000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原告鄧某某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所占比例約為39%(49486元/128253.21元)。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鄧某某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42900元(110000元×39%,精神損害撫慰金4800元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綜上,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鄧某某損失47800元(4900元+42900元)。原告鄧某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70530.50元(118330.50元-47800元),由被告李某某、吳某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即被告李某某賠償35265.25元(70530.50元×50%),被告吳某賠償35265.25元(70530.50元×50%)。關于原告鄧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即每天80元計算。關于原告鄧某某的交通費,其交通費部分存在連號、未注明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但其受傷后必然會產(chǎn)生交通費,其交通費由本院根據(jù)原告李家貴的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酌定為1000元。關于原告鄧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兩處10級傷殘(綜合評定為10級),且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其理應獲得精神撫慰,但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根據(jù)其殘疾等級酌定為4800元。綜上,原告鄧某某的部分請求金額過高,對超出本院認定的請求金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關于被告吳某應首先比照交強險賠償?shù)目罐q理由,因交強險賠償?shù)膶ο笙到煌ㄊ鹿拾l(fā)生時本車乘員以外的人員,原告鄧某某不屬于被告吳某駕駛的機動車的交強險賠償對象,故對該抗辯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納。被告李某某關于原告鄧某某的誤工費應以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849元/年)作為計算標準的抗辯理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規(guī)定,原告鄧某某系農(nóng)民,其誤工費可以參照“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6209元/年)”計算,故對該抗辯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納。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的負擔問題,不屬于當事人的爭議范圍,應由本院依法決定。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鄧某某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47800元。
二、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鄧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5265.25元(含已賠償?shù)娜嗣駧?500元)。
三、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鄧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5265.25元。
四、駁回原告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具有給付金錢內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06元,減半收取人民幣453元,由被告李某某、吳某各負擔人民幣226.50元。鑒定費人民幣1600元,由被告李某某、吳某各負擔人民幣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馮傳兵
書記員:劉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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