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武邑縣。
被告:衡水韋某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喬屯鄉(xiāng)西彭莊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孔然,總經(jīng)理。
邢某某與李某某、衡水韋某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油墨公司)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邢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94元,減半收取計347元,由原告邢某某負擔。
審判員 馮偉艷
書記員: 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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