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邢臺華某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開發(fā)區(qū)田莊北1公里。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吳守華,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其東、羅雙華,系河北佳信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反訴原告):熊萬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勝,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邢臺華某樹脂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熊萬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提起訴訟,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第一次排期開庭時間為2016年7月26日,原告因不可抗力未能到庭(邢臺降雨量較大,到湖北的火車停運),申請延期審理,本院予以許可,重新排期開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邢臺華某樹脂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其東、被告熊萬前及其訴訟代理人陳文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出反訴。原、被告均同意庭外調解,在庭外調解過程中,原告(反訴被告)提出撤訴申請,被告(反訴原告)亦提出撤回反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邢臺華某樹脂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訴申請以及被告(反訴原告)熊萬前提出撤回反訴申請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原告(反訴被告)邢臺華某樹脂化工有限公司撤訴;
二、準許被告(反訴原告)熊萬前撤回反訴。
案件受理費1325元,減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邢臺華某樹脂化工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熊萬前負擔。
審 判 長 李 進 人民陪審員 黃崇喜 人民陪審員 曹 娟
書記員:黃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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