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安南路9號。法定代表人:孟祥宏,職務: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河北藍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術榮,河北正圍律師事務所律師。
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自2017年11月24日之后與呂強不存在任何關系。上訴人承包的涉案工程是清包工,對于材料供應和材料送達后的卸車工作不在我公司承包范圍內(nèi)。事實上卸車工作是姜海龍、呂強與山東陸宇塑膠工業(yè)公司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姜海龍、呂強負責找人按到貨時間卸車。山東陸宇塑膠工業(yè)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給姜海龍、呂強,他們再直接支付工人,不在我公司承包范圍之內(nèi)。上訴人是2017年10月26日臨時雇傭呂強來工地工作,2017年11月20日監(jiān)理公司下發(fā)工程暫停令,上訴人按照要求于11月23日全面停工,所有工人全部放假回家。我公司與所雇傭人員的關系截止到2017年11月23日,對于11月24日以后所有工人的一切活動均與上訴人無關。2017年11月26日呂強及找的人卸管子與我公司無關。同時呂強卸管子的地點與宿舍距離一里多地,步行最長二十幾分鐘即可到達。呂強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距離卸完管子長達4個半小時,一審法院認定呂強系在卸完管子后返回宿舍途中遭遇車禍,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趙某某辯稱,上訴人招用呂強從事工長工作,負責工地各項工作包括后期卸管。施工工地雖然在2017年11月24日放假,但是工地后續(xù)工作仍在進行,工程停工,不代表工長呂強的工作終止,呂強此期間與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呂強為工作發(fā)生交通事故,應屬于工亡。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確認原、被告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圍場鑫匯污水管網(wǎng)二期工程一標段四合永營字段工程,2017年10月26日原告招用被告趙某某丈夫呂強到其承建的圍場鑫匯污水管網(wǎng)二期工程一標段四合永營字段工地從事工長工作。2017年11月20日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誠信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下發(fā)責令停工令,責令該工程于2017年11月24日8時停止施工。雙方對呂強在工作期間分別于2017年11月7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3日、11月26日記工本中記載的卸管行為存在爭議,原告方認為其承包的工程為清包工,不包含卸管的工作,該四合永營字段工程已根據(jù)責令停工令于2017年11月23日全面停工,雙方存在的雇傭關系已于2017年11月23日結束。被告方認為呂強為四合永營字段工程工地工長,雖然工程已經(jīng)停工,仍有包括卸管在內(nèi)的工作需要后續(xù)處理,故雙方勞動關系應界定為至2017年11月26日呂強死亡當日。另查明,被告趙某某向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呂強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3月9日作出圍勞人仲裁字【2018】第00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呂強與原告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招用被告趙某某的丈夫呂強到其承建的圍場鑫匯污水管網(wǎng)二期工程一標段四合永營字段工地為工長,由原告向其發(fā)放勞動報酬,從事的工作也由原告安排確定,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系已經(jīng)形成。呂強作為工地工長,在工地接到監(jiān)理公司下發(fā)的停工令后,于2017年11月26日的卸管工作,原告庭審中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不屬于其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故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應認定為截止至2017年11月26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原告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呂強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00元,由原告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8民初16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劉英,被上訴人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術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趙某某的丈夫呂強在上訴人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圍場鑫匯污水管網(wǎng)二期工程一標段四合永營字段工地擔任工長工作的事實清楚。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與呂強自2017年11月23日工地停工之后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因呂強作為四合永營字段工地工長,對于工地的施工工作有管理協(xié)調(diào)職責,雖工地已經(jīng)停工,但不表示工地工作完全停止。上訴人與呂強之間勞動關系是否解除,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上訴人在二審提供的證據(jù)均無法證實與呂強已經(jīng)解除勞動關系,一審法院關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應認定為截止至2017年11月26日的判決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趙某某的丈夫呂強死亡,死者近親屬是否申請工傷認定系其合法權利。同時呂強死亡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應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jù)相應事實和證據(jù)予以認定。一審法院在審理查明的事實及判決理由、主文中并未涉及任何與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等相關的事實,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一審法院認定交通事故發(fā)生相關事實錯誤,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冉雪芳
審判員 王桂森
審判員 張喜艷
書記員:郝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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