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邢臺市鴻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縣晏家屯鎮(zhèn)辛莊村西。
法定代表人:趙文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芳,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邢臺縣京點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住所地邢臺縣晏家屯鎮(zhèn)王家莊村。
法定代表人:關(guān)印花,該學校校長。
被告(反訴原告):關(guān)印花,女,漢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現(xiàn)住邢臺縣。
二被告反訴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振華,河北興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以下稱原告)邢臺市鴻運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以下稱被告)邢臺縣京點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被告(反訴原告,以下稱被告)關(guān)印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臺市鴻運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芳、被告邢臺縣京點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被告關(guān)印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振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邢臺市鴻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02,610元及違約金;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15日原告與邢臺縣京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現(xiàn)邢臺縣京點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被告邢臺縣京點華駕駛員培訓學校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貨款,被告法定代表人關(guān)印花找各種借口拖延。經(jīng)了解邢臺縣京華駕駛員培訓學校已注銷,關(guān)印花在邢臺縣京華駕駛員培訓學校資產(chǎn)的基礎(chǔ)上成立了邢臺縣京點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因此,邢臺縣京華駕駛員培訓學校的債務應由被告邢臺縣京點華駕駛員培訓學校承擔。被告關(guān)印花是被告邢臺縣京點華駕駛員培訓學校的獨資股東,被告關(guān)印花對此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邢臺縣京點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辯稱,2014年10月15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了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工程地點在答辯人學校,用途為路面硬化。由于被答辯人提供的部分混凝土存在質(zhì)量問題,導致答辯人學校路面有400平方米出現(xiàn)糠化,石子外露,同時被答辯人的送貨車輛將答辯人大門撞壞,至今未解決,被答辯人也不積極對存在質(zhì)量問題的工程進行翻修,才導致雙方不能進行結(jié)算,引起糾紛。
邢臺縣京點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依法判令原告重新提供400平方米路面正品用灰;2、依法判令原告賠償被告人工工資及大門修復費用150,590元;3、反訴費由原告承擔。事實理由:被告已支付原告貨款715,000元,尚欠102,610元,由于原告不積極對不合格工程進行翻修,被告需另行找他人進行翻修,須支付相關(guān)費用200,000元,撞壞大門損失為53,200元,扣除應付款102,610元,原告人應支付被告150,590元。為此,請求法院依法支持被告反訴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邢臺市鴻運混凝土有限公司辯稱,被告主張路面糠化,其原因可能是施工不當或者是施工沒有注意養(yǎng)護,不能證明是混凝土質(zhì)量導致的。被告門樓撞壞的事實我方認可,但是承運人撞壞的,與我公司無關(guān),且被告主張門樓損失沒有任何依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15日原告與邢臺縣京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現(xiàn)邢臺縣京點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工程結(jié)構(gòu)為路面,砼方用量大約為1,500立方,C20每立方220元,冬季施工每立方增加50元,付款方式為預付100,000元,供貨到1,400立方時再付100,000元,剩余款項待工程完工后10天內(nèi)全部付清。原告在2014年12月4日供貨完畢,被告總計用量合款817,610元,被告先后支付了部分貨款。原告在運輸工程中將被告大門樓撞壞,施工后期路面糠化嚴重,為此原被告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拒付原告剩余貨款。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雙方進行協(xié)商,被告給付原告30,000元,雙方不再爭執(zhí),并出具結(jié)算表,被告按此結(jié)算表支付原告30,000元,但原告沒有在此結(jié)算表上簽字。
本院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造成被告路面大面積糠化,主要是原告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沒有添加防凍劑,同時有被告養(yǎng)護不到的因素。原告送貨車輛將被告大門樓撞壞,應當進行賠償。原被告發(fā)生糾紛以后,雙方進行協(xié)商,出具結(jié)算表,雖然原告沒有在結(jié)算表上簽字,但原告口頭上是同意的,否則,被告不會將剩余貨款支付原告,原告起訴沒有道理,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雙方結(jié)算表上有原告賠償被告大門損失以及路面損失,被告按照結(jié)算表支付原告剩余欠款,被告反訴沒有依據(jù),應依法駁回被告反訴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邢臺市鴻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被告邢臺縣京點華駕駛員培訓學校、被告關(guān)印花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3,452元,減半收取計1,726元,由原告邢臺市鴻運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3,312元減半收取1,656元由被告邢臺縣京點華駕駛員培訓學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隨良
書記員: 賈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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