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平山鎮(zhèn)北白樓村中區(qū)**號,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柴俊峰,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付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人,住本村,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065748327T。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新石中路377號A座12-13層。負責人孫敬軍,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郭君、王立強,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某某訴稱,2017年9月3日22時40分左右,被告付成某駕駛牌號為冀A×××××小轎車,行至平山縣××××孟賢壁道口時由于違規(guī)駕駛將原告撞傷,經(jīng)有關人員送往平山中山醫(yī)院治療,造成經(jīng)濟損失20000元,肇事車輛在第二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000元。被告付成某辯稱,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原告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告中國人壽財保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在我司投有交強險一份,第三者責任險50萬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醫(yī)療費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3日22時40分許,付成某駕駛冀A×××××小客車,沿平山縣城冶河西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孟賢壁道口左轉(zhuǎn)彎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邢某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碰撞,造成邢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平山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付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邢某某從2017年9月3日至9月19日在平山中山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被診斷為右側(cè)第9、10肋骨折,左大腿軟組織損傷,腹部軟組織損傷。出院醫(yī)囑載明休息兩周后復查,不適隨診。經(jīng)本院審查,原告邢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7260.82元,其中被告付成某墊付1000元;2、護理費2757元。根據(jù)醫(yī)囑,計算住院16天和出院后14天,按護工日工資91.9元計算。3、誤工費1625.7元,按照醫(yī)囑計算30天,每天54.19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住院16天每天100元;5、電動車損失酌情認定1000元;6、交通費酌情認定150元。原告損失共計14393.52元。事故發(fā)生時,被告付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上述事實,有開庭筆錄,責任認定書,醫(yī)療費單據(jù),診斷書,病歷,保險單等材料在卷內(nèi)佐證。
原告邢某某與被告付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封文保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俊峰、被告付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由于被告付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付成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原告的各項損失沒有超過交強險各分項理賠限額,因此原告的損失14393.52元應當由保險公司按交強險進行理賠,其中被告付成某墊付的1000元賠付付成某,所余的13393.52元賠付原告。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邢某某損失人民幣13393.52元、賠償被告付成某損失人民幣1000元;二、駁回原告邢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付成某承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封文保
書記員:霍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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