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阜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阜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阜平縣阜平鎮(zhèn)中興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24798439396H。法定代表人:胡慶社,該社理事長。被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阜平縣。
邢某與阜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趙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邢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趙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邢某撤回對趙某的起訴。
審判員 劉勝玉
書記員:張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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