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縣鑫勝商貿(mào)有限公司
王充
梁某某
原告邯鄲縣鑫勝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縣南堡李村(邯大路南),組織機構代碼74846970-6.
法定代表人張美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充,該公司職工。
被告梁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邯鄲縣鑫勝商貿(mào)有限公司為與被告梁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邯鄲縣鑫勝商貿(mào)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7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邯鄲縣鑫勝商貿(mào)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7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王秋景
審判員:張文彩
審判員:楊易萌
書記員: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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