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齊禎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地址邯鄲市邯山區(qū)107國道北張莊鎮(zhèn)水文隊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獻國,該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顧小亮,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齊禎國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3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為事業(yè)單位。1998年,被告齊禎國到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上班,從事司機工作。原、被告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3年12月,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口頭通知齊禎國不再上班。被告齊禎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298.3元。之后被告齊禎國向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2014年11月27日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邯勞人仲案(2014)195-0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為齊禎國補繳從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每月按照3298.3元基數(shù)核算;2、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支付齊禎國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9579.6元;3、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支付齊禎國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經濟補償金19789.8元。原告因不服此仲裁裁決書,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認為:被告齊禎國到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上班從事司機工作,至2014年被告齊禎國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止,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被告之間應依法認定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告齊禎國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其性質不同于勞動報酬,依法應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原、被告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在2008年2月1日仍未與被告齊禎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被告齊禎國就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其于2014年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之前的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勞動行政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本案中用人單位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中不按規(guī)定為勞動者被告齊禎國繳納社會保險金,被告齊禎國請求用人單位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解決。故被告齊禎國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請求,本案不予處理。關于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的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應支付被告齊禎國6個月的經濟補償。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應支付被告齊禎國經濟補償金為3298.3元/月×6個月=19789.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一、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齊禎國經濟補償金19789.8元。二、駁回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邯鄲市交通局材料供應處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是否應當支付上訴人齊禎國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應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本案當事人雙方在2008年2月1日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此,上訴人齊禎國就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其于2014年才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之前的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且雙倍工資其性質不同于勞動報酬,是對用人單位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依法應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齊禎國請求被上訴人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齊禎國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一民 審判員 王雙振 審判員 田 莉
書記員:張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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