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嘉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環(huán)城西路稽山新天地北樓9-407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如男,河北妙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亞輝,河北妙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嚴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馬頭工業(yè)城中南村*組*號,現(xiàn)住址不詳
被告:冀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現(xiàn)住址不詳。
原告邯鄲市嘉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銀公司)與被告嚴海峰、冀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邯鄲市嘉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如男、陳亞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海峰、冀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嘉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6110元,利息9812元,并按照月利率2%標準支付自借款期限屆滿至清償日止的債務利息(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為7222元),以上共計53144元;2.本案訴訟費均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日,嚴海峰通過深圳市人人聚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借用許建文現(xiàn)金5萬元用于擴大經(jīng)營,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方式。但至今,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已拖欠應還借款本息45922元,逾期利息7222元。二被告夫妻關系,對此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2月9日,嘉銀公司與深圳人人聚財金融信息服務公司、許建文依法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出借人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了嘉銀公司,被告與人人聚財信息服務公司債務關系自行消滅。被告拖欠的借款應依法向嘉銀公司清償,債權轉讓通知已送達被告,被告仍未清償債務。為維護嘉銀公司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以上訴請,望法院依法公斷。
嚴海峰、冀某某未到庭,未提交答辯狀,未提交證據(jù)。
嘉銀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郭陸平身份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冀某某、嚴海峰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結婚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款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通過深圳人人聚財借用許建文借款事實;3.債權轉讓協(xié)議復印件1份,證明出借人將借款債權轉讓給原告;4.債權轉讓通知書、被告簽收憑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已通知被告;5.付通電子賬單復印件1份,證明出借人將借款轉給被告的事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2日嚴海峰(甲方)與許建文(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編號:RRJC-JY150901001),合同約定借款金額5萬元,借款用途為經(jīng)營周轉,借款期限為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借款月利率為1.1%,還款方式為每月等額本息,共18期,每月等額本息還款3778元(本金2778元,利息1000元),若甲方違約按照當期應還本息的0.8%計收逾期罰息,甲方存在未按期還款等違約行為應按照剩余本金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合同還約定有其他內(nèi)容。合同簽訂后,嚴海峰依約償還借款5期,剩余借款本金36110元,2016年2月1日起嚴海峰未償還本息。2017年2月9日,許建文與嘉銀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上述債權及相關附屬權利義務轉讓與嘉銀公司,并通知嚴海峰。2018年3月7日嘉銀公司向本院起訴,訴前如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嚴海峰、冀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嘉銀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內(nèi)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jù)真實有效,應予認定。嚴海峰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按印,并有轉賬憑證予以佐證,能夠證明許建文與嚴海峰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許建文將債權轉讓于嘉銀公司,嚴海峰應將所欠借款本息償還嘉銀公司?!督杩詈贤分嘘P于罰息,違約金的約定超過年利率24%的限額,嘉銀公司主張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嘉銀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嚴海峰將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對嘉銀公司要求冀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嚴海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邯鄲市嘉銀投資咨
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11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以本金36110元按利率24%計付);
二、駁回邯鄲市嘉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9元,由嚴海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呂秀珍
人民陪審員 王燕
人民陪審員 馬華民
書記員: 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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