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
賈云鋒(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br/>吳愛軍(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br/>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
薛書龍
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守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云鋒,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蓭煛?br/>委托代理人吳愛軍,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蓭煛?br/>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
負責人王世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薛書龍。
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以下稱中國人保復興支公司)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賈云鋒和被告中國人保復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書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訴稱,2012年8月3日23時40分許,朱紅旗駕駛著原告所有的DG4241\冀D×××××半掛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武安市徘徊橋北側l公里路段時,聽到車后有異響,將車停在路右邊下車到車后檢查時,半掛車向后溜車將朱紅旗軋傷。此事故經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紅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冀D×××××\冀D×××××半掛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所以因這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理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不理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63201.89元、伙食補助費8650元、營養(yǎng)費8650元、誤工費24709元、護理費18998元、殘疾賠償金92443.5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900元共計23305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人保復興支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未駕駛車輛,不屬于第三者范圍,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因此發(fā)生的相關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義務。原告是否賠償給傷者,只有賠償給傷者后才可以主張保險合同權利。依法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各項訴求,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庭審中,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遞交如下證據(jù):
1、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造成的損害,同時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傷者朱紅旗在車下,屬于第三者。
3、保單(4份),證明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內,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5萬元,投保人為原告。
4、醫(yī)療費票據(jù)3張,證明花去醫(yī)療費用63201.89元。
5、診斷書1份、病歷一份(原件)、用藥清單一份(原件),證明傷者住院治療情況。
6、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傷者的傷殘等級。
7、鑒定費票據(jù)一張,證明鑒定費用900元
8、朱紅旗的常住人口登記卡、社區(qū)居委會證明、朱紅旗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證明傷者為城鎮(zhèn)居民,從事的為運輸業(yè)。
9、護理人員代利軍所在單位邯鄲市榮鑫有限公司證明一份及榮鑫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道路經營許可證、代利軍的身份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工資表三份。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情況及護理費用的計算標準。
10、收款條一份,共計9萬元。證明我公司給受害人賠償款。不含醫(yī)療費。
經庭審組織質證,被告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jù)1.2.3,真實性沒有異議。朱紅旗屬于司機,屬于駕駛人員,不屬于第三者。證據(jù)4,邯鄲市第四醫(yī)院票據(jù)無異議,另外兩張收據(jù)是白條,不屬于合法正規(guī)票據(jù),不予認可。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證6鑒定程序違法不予認定。證7不屬于賠償范圍。證8系復印件,不予質證。證9護理人員應是親屬護理,單位護理及工資表不具有真實性。工資表應該提供事故發(fā)生前6個月,發(fā)生后3個月的工資表。證10真實性無異議。
庭審中,被告中國人保復興支公司未遞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冀D×××××\冀D×××××掛號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輛交強險,上述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所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恰恰是因為駕駛員朱紅旗因車輛發(fā)生異響停止了駕駛行為,離開保險車輛到車后檢查時,無人控制車輛溜車造成的。對于朱紅旗身份的判定,應依據(jù)事故發(fā)生時,其所處的具體位置及是否正在駕駛保險車輛的事實來認定。朱紅旗此前具備合法駕駛該保險車輛的資格,在駕駛該車行駛時,他是合法的駕駛員,但是在發(fā)生事故前,該車已處于停駛狀態(tài),朱紅旗下車檢查車況,已不在被保險車輛上,也不再操作、控制車輛,在此情形下其身份已由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符合第三者的條 ?件和保護范圍。不論朱紅旗是如何從該車上離開,均不能改變在事故發(fā)生時朱紅旗已經不在被保險車輛之上的事實,不影響其第三者身份的認定。對于傷者朱紅旗是否系保險合同約定的“車上人員”或“本車上其他人員”,是否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免責范圍的爭議,也因該條款系格式條款,在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合同》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作出有利于受益方、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另本案原告是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屬于企業(yè)法人,不可能實際駕駛車輛,其所屬司機駕駛被保險車輛符合規(guī)定。綜上,被告辯稱“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未駕駛車輛,不屬于第三者范圍,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因此發(fā)生的相關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義務?!辈挥璨杉{。被告另辯稱“原告是否賠償給傷者,只有賠償給傷者后才可以主張保險合同權利。依法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各項訴求,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迸c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理賠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絕理賠不符合合同約定,沒有發(fā)揮社會“穩(wěn)定器”的作用。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被告應賠償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59901.89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73×50元=8650元;營養(yǎng)費173天×30元=5190元;誤工費(39534元÷12月÷21.75天=151.47元)×173天=26204.31元;護理費按照一人計算(18292元÷12月÷21.75天=70.08元)×173天=12123.84元;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計算18292元×20年×0.21=7682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持10000元;交通費酌情認定300元;鑒定費900元;以上合計200096.44元。上述費用均是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應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合理費用,且未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分項理賠限額,原告現(xiàn)已履行了上述賠付義務,被告應當根據(jù)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為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DG4241\冀DPJ67掛號車輛的兩份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賠償給朱紅旗的醫(yī)療費等損失2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冀DG4241\冀DPJ67掛號車輛的兩份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賠償給朱紅旗的醫(yī)療費損失、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保險賠償金180096.44元。
三、駁回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9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負擔4300,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負擔4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冀D×××××\冀D×××××掛號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輛交強險,上述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所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恰恰是因為駕駛員朱紅旗因車輛發(fā)生異響停止了駕駛行為,離開保險車輛到車后檢查時,無人控制車輛溜車造成的。對于朱紅旗身份的判定,應依據(jù)事故發(fā)生時,其所處的具體位置及是否正在駕駛保險車輛的事實來認定。朱紅旗此前具備合法駕駛該保險車輛的資格,在駕駛該車行駛時,他是合法的駕駛員,但是在發(fā)生事故前,該車已處于停駛狀態(tài),朱紅旗下車檢查車況,已不在被保險車輛上,也不再操作、控制車輛,在此情形下其身份已由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符合第三者的條 ?件和保護范圍。不論朱紅旗是如何從該車上離開,均不能改變在事故發(fā)生時朱紅旗已經不在被保險車輛之上的事實,不影響其第三者身份的認定。對于傷者朱紅旗是否系保險合同約定的“車上人員”或“本車上其他人員”,是否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免責范圍的爭議,也因該條款系格式條款,在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合同》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作出有利于受益方、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另本案原告是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屬于企業(yè)法人,不可能實際駕駛車輛,其所屬司機駕駛被保險車輛符合規(guī)定。綜上,被告辯稱“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未駕駛車輛,不屬于第三者范圍,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因此發(fā)生的相關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義務?!辈挥璨杉{。被告另辯稱“原告是否賠償給傷者,只有賠償給傷者后才可以主張保險合同權利。依法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各項訴求,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迸c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理賠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絕理賠不符合合同約定,沒有發(fā)揮社會“穩(wěn)定器”的作用。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被告應賠償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59901.89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73×50元=8650元;營養(yǎng)費173天×30元=5190元;誤工費(39534元÷12月÷21.75天=151.47元)×173天=26204.31元;護理費按照一人計算(18292元÷12月÷21.75天=70.08元)×173天=12123.84元;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計算18292元×20年×0.21=7682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持10000元;交通費酌情認定300元;鑒定費900元;以上合計200096.44元。上述費用均是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應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合理費用,且未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分項理賠限額,原告現(xiàn)已履行了上述賠付義務,被告應當根據(jù)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為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DG4241\冀DPJ67掛號車輛的兩份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賠償給朱紅旗的醫(yī)療費等損失2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冀DG4241\冀DPJ67掛號車輛的兩份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賠償給朱紅旗的醫(yī)療費損失、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保險賠償金180096.44元。
三、駁回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9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負擔4300,原告邯鄲市滏運物流中心負擔496元。
審判長:張建周
審判員:張劍
審判員:張書艷
書記員:孫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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