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原告: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中華南大街64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淦,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0402民初3096號民事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認為本院作出的裁定錯誤。2018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8)冀0402民監(jiān)2號,決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麗,原審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確認的證據,再審認定事實如下: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案定于2017年9月25日10時開庭,因該案法定代表人張樹忠急性腰扭傷在邯鄲市藍天骨科醫(yī)院門診治療,2017年9月25日10時6分55秒電話聯系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負責人宋志強,等待5分鐘未到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0402民初3096號民事裁定,本案按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撤訴處理。
本院認為,根據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提交證據可以證明,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樹忠患急性腰扭傷未能準時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以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出(2017)冀0402民初3096號民事裁定,本案按邯鄲市愛康醫(yī)藥有限公司撤訴處理,適用法律錯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劉慧田
審判員 李海亮
審判員 張柏青
書記員: 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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