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盾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渚河路680號。
法定代表人:劉金亮。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雷,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少斌,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
原告邯鄲市盾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邯鄲市盾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邯鄲市盾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815元,減半收取2907.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元龍
書記員:索帥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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